发布时间:2014-06-03 11:12:29
长沙市城镇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掌握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办法。
******、***、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按***、省、市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外国人、无国籍人及港澳台人员来本市就业的,就业登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无特别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负责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教育、工商、人口计生、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机制,强化用人单位责任和义务,提高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七条 建立全市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系统,实现市,区、县(市),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四级联网。从业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况等信息与市***、教育、工商、人口计生、民政、统计等部门实现共享。
第八条 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及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门应及时拨付。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在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所在地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单位注销,应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异动登记。
第十条 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等相关手续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单位进行就业登记时,应提供: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适用于初次登记)。
2、与被录用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3、从业人员有效***件(复印件)。
4、从业人员花名册(包括就业人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岗位、社会***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常住***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地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联系方式等)。
5、其他规定的资料。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进行就业异动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花名册。
3、其他规定的资料。
(三)用人单位发生撤销、注销、破产等情形时,应当由被撤销、注销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破产企业***组于用人单位被撤销、企业破产终结、工商备案注销之日起15日内办理就业异动登记。提供以下材料:
1、从业人员花名册。
2、宣布撤销用人单位的文件、***破产终结公告、工商部门注销备案证明等材料。
3、其他规定的资料。
用人单位提供上述从业人员花名册同时,应提交电子表格。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网上申报。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就业登记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提供就业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和***性。
(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情况,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三)用人单位办理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就业异动登记情况。
(四)***、***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本市城镇户籍人员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到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办理《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一)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低工资标准的。
第十三条 外来从业人员的就业登记工作由“流动人员和出租屋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负责。协管员***采集流动人员信息时,应认真填写《长沙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中“劳动就业形式”栏目。对获取的信息,应及时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
本条所称外来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市居住、通过灵活就业、自主创业方式或其他方式实现就业的非长沙市户籍人员和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的从业人员。市内五区跨区从业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管员执行就业情况信息采集任务,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承办本辖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以及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就业登记的具体工作;并负责通过协管员及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获取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外来从业人员信息,为外来从业人员进行就业登记。
第三章 就业服务与管理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与招用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依法参加社会***(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失业***、生育***和******)、及时***劳动报酬,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扣押从业人员的***、***、***、计划***等个人***;不得向从业人员收取就业保证金、***金(物)。
第十八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对从业人员提供就业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和创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和服务制度,为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不断完善从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系统数据。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全市从业人员、外来从业人员等基本信息的***掌握;并根据就业统计要求,对从业人员就业状况等情况进行分析上报。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后未及时进行就业登记的,不得享受各项就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从业人员就业登记作为从业人员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社会***、劳动保障***等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服务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从业人员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负责就业登记的有关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服务、违反规定收取费用以及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社会***、劳动保护等***、***的,依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在2011年12月底前到单位所在地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已经招用的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各区、县(市)***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长沙市流动人口信息采集表》
2、《长沙市从业人员就业登记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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